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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信息内容不可以做证据

发布时间:2016-06-27 13:52

       小林和妻子小黄都是四川人,两人结婚10年,生了一男一女。10年前,小林和小黄到泉州打工。小林在工厂,而小黄则做保姆。

  去年1月,小黄又怀孕了,小林带着小黄去医院打胎。流产后,小黄的身体变差了,小林就让她在家带孩子。去年3月,小林调到福州工作。由于孩子在泉州上学,小黄仍留在泉州照顾孩子。

        小林调到福州后,小黄经常趁周末带孩子来看望小林。小黄也多次向小林提出,要出去工作。由于怕小黄在家太闷,小林同意了。

      妻子工作两个月后,小林明显感到了她的变化。小林说,他经常在中午给妻子打电话,她都不接,总是过了一个小时才回电话。他问妻子为何不接电话,她总是推说手机放在包里,没听见。小林还发现,妻子总是推说工作忙,两个月才肯来福州一趟。今年1月,他有一次偷看了妻子的短信,发现有一个陌生号码的人给她发短信,还称妻子为“亲爱的”。

      有一回,妻子曾开玩笑提出,要和他分手。他问为什么,妻子又说是开玩笑。妻子的反常举动,让小林更不放心了。

         2月初,他请了假去泉州,趁妻子不在家,偷查了妻子的手机。妻子有时候一天会接到同一个号码发

来的30多条短信,妻子也都回了。所以小林更加肯定妻子有了外遇。

  近日,小林让妻子到福州来一趟。妻子来了,小林偷拿了妻子的手机,来到福州市公证处。小林说,看在孩子的分上,他不想和妻子离婚。但他想把妻子的手机短信办个公证,以后万一妻子提出离婚,他也可以证明妻子有过错。不料遭到公证处人员的拒绝。

普及一下

  公证员:短信是网络技术的产物,它可以修改、编辑,这种人为的操作可以改变短信的内容。另外,除手机的持有人外,他人也可能使用持有人的手机发送或接收短信,公证机构对相关证据的定性无法审查。日常生活中,有可能出现手机的实际使用人和短信编写人不一致的情况,要证明一个短信是由某人编写还真不容易。